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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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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学生踊跃参军入伍,加强对参军入伍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41号发布)《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征兵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办公室、党务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校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本办法所称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

第四条 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但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三)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我校办理入学。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六条 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

在校学生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退役后复学,需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武装部审查、汇总后,交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不愿复学的退伍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学习满1年的发肄业证书。

第八条 服役或退役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者;

(二)退役后2年之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九条 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等相关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一)免修军事技能训练课程,成绩计为90分;

(二)免修4个学分综合素质类或技能类公共选修课程,成绩计为80分;

(三)免修公共体育课程,成绩计为80分。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在毕业前一年的学年末参军入伍,并缴清全部学费的,次年可按毕业生对待。修完本专业规定学分、成绩合格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的学位证书。

有关课程成绩的计算,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本科第六学期(五年制第八学期)、专科第四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不参加补考,成绩按60分计算。

(二)毕业补考课程门数≤3门或者毕业补考课程学分≤8个学分的,学生收到入伍批准通知后,学校可单独组织出卷考试。

(三)服役期间确有自学能力,并通过自学或在线学习等方式完成部分学业的,可以在入伍前,向所在学院提出自主学习申请,学院研究后,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学习结束后,必须按照学校考核要求与考核安排,参加课程期中、期末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成绩计入其学业档案。

(四)入伍期间的实习、实践类课程不作要求,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计为80分。

(五)入伍本科学生应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可不参加答辩,按答辩委员会评审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落实国家资助相关政策。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十三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十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会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参军入伍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或者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毕业生或原在校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优待政策。

第十七条 参军入伍学生参加升学考试,可获得下列加分或奖励:

(一)具有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二)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专科生( 含新生 ) 在完成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三)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学生,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退役当年有参加我校专升本考试的报名资格。

(四)我校退役复学的学生参加本校专升本考试加10分。

第十八条 参军入伍学生(含新生) 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在各类学生评优表彰活动、创新创业、公务员考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优表彰。

(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建立贫困生档案,享受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优待。

(二)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 最高为一等)

(三)参评学校各类荣誉称号,参照其在部队嘉奖或优秀表现,结合校内综合表现,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各类荣誉称号;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可直接评为“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参加创新创业、公务员考试的同等条件下学校给予一定的优待。

第十九条 报名参军且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服兵役的,或因个人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按《兵役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 用手续,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给予报名应征入伍、参加体检或心理测试等活动的学生,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学校不能安排住宿的,发给住宿补贴。补贴标准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会同财务处商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各教学学院征兵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辅导员奖励绩效挂钩。对完成学校当年下达征兵任务的学院,可以按走兵人数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不能完成征兵任务的学院,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负责征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落实廉洁征兵“零报告“制度,对制度不落实,组织指导不到位,出现问题不报告或未及时发现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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