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生活待遇,是指军人按规定享受各种报酬的总和,是军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广泛宣传军队人员生活待遇标准制度规定,全面落实官兵生活待遇,促进基层和谐稳定,是事关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生成的重要工作,对推动基层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我们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编发《基层官兵生活待遇政策200问》,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津贴、福利费、伙食费、抚恤费、探亲路费、退役费和军人保险7个部分。
1、问:军人工资包括哪几部分?在每月何时发放?
答:军官和文职干部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士官工资包括衔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离退休军人离退休费包括离休干部离休费、退休干部退休费、退休士官退休费、生活性补贴等。
军人工资在每月1至5日发放,如遇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至2天发放。
2、问:干部职务晋升时如何计发职务工资?
答:从晋升的当月起,由现职务工资档次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档次的前1个档次(如10档的前一个工资档次为9档)。其中,现职务工资为1档标准的,进入所晋职务1档标准。越级晋升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按逐职(级)晋升的办法推算。如,正排6档进入为正连4档。
3、问: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工资每年如何定期增资?
答:每年1月按职务档差标准增加职务工资档次,上不封顶;每年从1月增加1个军衔工资档次。
4.问:干部军衔(级别)晋升时如何计发军衔(级别)工资?
答:将官、校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8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尉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6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其他情况:按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套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高进入相应档次标准。如,中尉8档为450元,进入上尉后变为2档455元。
5.问:代职干部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正式任命代理职务的干部,在代职期间,其代理职务高于原任职务的,按新代理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代职结束后,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其代理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临时由军政首长口头指定代职的,仍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6.问:生长干部学员首次定职授衔时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军队院校毕业生和接收入伍的地方大学生实行见习期的,见习期满定职授衔时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分别从毕业当年6月30日和批准入伍之日起执行。
7.问:干部休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军队干部进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军队干部在病假、事假、休假探亲期间和免职、离职留队休养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军队干部被抽调至地方院校培养,毕业后仍回军队工作的,在校学习期间,原在部队的工资待遇不变。
8.问:在什么情况下军队干部不予定期增资?
答:一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二是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到职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三是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四是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五是实行见习期的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在见习期间不予增加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
9.问:受降职处分的干部如何计发职务工资?受降衔处分的干部如何计发军衔工资?
答:从降职下月起,降一职的,职务工资进入新任职务等级相同工资档次的后一个档次(如6档的后一个档次为7档);降两职(含)以上的,按照逐职降低的办法推算。受降衔处分的干部从降低军衔的下月起,减去原军衔工资的一个档差标准后进入新军衔的相应档次。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相同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低进入相近标准。降两个军衔(含)等级以上的,按照逐级降低的办法推算。
10.问:军队在职干部考取研究生后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在校学习期间,与在职干部一样晋升职务、军衔(级别)等级和定期增资。毕业时工资低于军队院校研究生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或高于的,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不予增加职务工资档次。
11.问: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答:一般情况下,工资发至离队当月,具体执行以地方接收安置回执为依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份,从第二年1月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12.问:士官晋升军衔级别时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从晋升的当月起,在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所晋军衔级别的1个档差标准后,进入相应的档次标准。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高进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经批准可以提前增加一个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13.问: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每年如何定期增资?
答:每年1月起晋升一个衔级工资档次。达到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四级(含)以下士官不再增资;五级以上士官,按照本人军衔级别工资1个档差标准增加工资。如,某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标准为五级12档,达到该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但到第二年1月份,仍要继续增加一个档差标准。
14.问:进院校学习的士官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毕业后提干的,在校期间按服役年限执行年度学员津贴标准;毕业后仍为士官的,在校期间执行士官待遇。从2003年6月起,军队院校毕业和从地方招收的士官,初定和晋升军衔时,全日制中专学历的比同年度部队选取士官高定1个工资档次,大专学历的高定2个工资档次;从2006年8月起,从地方直招或特招为大学本科学历的,暂按大学专科高定2个工资档次的规定执行。
15.问:士官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定期增资?
答:一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二是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三是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16.问:转业、复员士官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答:转业的,按规定发至离队当年的7月,特殊情况依据军务、干部部门通知和地方接收函办理;复员的,发至离队当月。
17.问:干部、士官军龄工资的军龄如何计算?
答:军龄以年为计算单位,从批准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当年开始计算1年。计算公式:计发军龄工资的军龄=发放年-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年+1年。
18.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队干部,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并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答: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和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并可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19.问:干部、士官退休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一是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二是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三是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四是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五是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批准退休:一是服役满30年的;二是年满55岁的;三是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伤、致残、积劳成疾,经驻军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是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艾滋病的。 (
20.问:干部、士官退休生活费如何计发?
答:军龄工资和除工作性津贴之外的津贴补贴按全额计发,干部职务、军衔工资和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按下列比例计发:一是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1%;二是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六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三是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15%,荣立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5%,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四是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五是退休生活费的入伍时间、奖励、地区三种补助可合并计算提高,但提高后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100%。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军龄(含工龄),参军当年算1年,进入下一年度即按增加1年计算。
21.问:干部、士官退休后每年1月如何定期增资?
答:干部、士官退休后每年1月以定期增加退休生活费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生活费计发比例计算增加。如,某四级退休士官退休生活费计发比例为85%,则其2008年1月定期增加退休费数额为:四级以下退休士官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40元×85%=34元。
22.问:义务兵津贴年度增加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义务兵的津贴按服现役年限执行相应的年度津贴标准,服役每满1周年时,执行下一年度津贴标准。即服现役不满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标准执行;满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第二年标准执行。
23.问:义务兵晋升军衔时津贴标准如何执行?
答:士兵晋升军衔,即按所晋升的津贴标准执行,其年度标准按服役年限累计计算。如第二年列兵提升为上等兵时,即执行第二年上等兵标准。已达到本人现军衔最高年度津贴标准而军衔未晋升的,其津贴不再增加。
24.问:哪些人员享受护(教)龄津贴?如何计算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答:凡现在担任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职务的享受护龄津贴;凡现在担任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务的享受教龄津贴。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后实际担任该职务的工作时间计算。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1月1日起按1年计算。参加工作后,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年限。
25.问:哪些人员享受地区津贴?济南战区部队执行的地区津贴共有几项?
答:驻艰苦边远等特定地区的军队人员及军队供养的遗属,在确定的地域内按规定标准执行地区津贴。济南战区部队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和地区生活津贴。
26.问:哪些人员享受从事军队干部医疗保健工作人员保健津贴?
答:包括在医院门诊、病房专职从事离休和在职、退休师以上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干休所的卫生所(医务室)医护人员以及军以上机关院校门诊部(卫生所)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
27.问:哪些人员享受技侦专业岗位津贴?技侦专业岗位津贴等级的审批权限?
答:在军队技术侦察情报系统担任技术侦察专业技术职务,并专职从事技侦专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享受技术侦察专业岗位津贴,其中,包括密码破译、情报分析、台情分析专业人员;综合校译、话报侦听、技侦发展研究专业人员;信号分析、技侦装备、开发应用技侦专用计算机、侦收测向监听专业人员。
享受技侦专业岗位津贴的人员及等级,按隶属关系由总参三部直属局或相当于直属局的单位、军区技术侦察局、海军和空军情报部负责审批,并报总参三部备案。其中,享受技侦专业岗位津贴一等标准的人员,须报总参三部审批。
28.问:哪些人员享受机要密码专业岗位津贴?
答:密码译电、办报工作人员;密码和密码机规划、计划、调配及密码方案审查、密码业务指导人员;密码和密码机科研、生产、分析、检测、试验人员;密码和密码机专业技术教学人员;密码机维修人员;密码、密码机及其图纸资料保管人员。
29.问:哪些人员享受基层军官岗位津贴?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的建制营或相当建制营单位主要包括哪些单位?
答:编制内的建制营或相当建制营以下分队军官、专业技术干部及其他干部(不含飞行员)享受基层军官岗位津贴。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的建制营或相当建制营单位主要包括各类营、连、排,营级汽车队、通信站、船运队、工程维护队、载波站、电话站、长话站,编内的连级农场和营级以上农场所属的连、排级机务、运输、农副业生产队。(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30.问:哪些单位不享受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答:①不辖连、排或相当建制连、排单位的营级单位。
②各类修理所(厂)、船艇、学员队、训练队、教导队、仓库、劳改队等。
③各类卫生队(所)、兽医所、军马所、集团军气象室、防化技术室、自动化指挥工作站、干部中队、院校学员队、学员大队所属连级队(或分、区、中队)、营级以上油料仓库化验室、军区司令部图库的营级分库的组、内业测绘中队、供应站、气象台(站)、招待所、俱乐部、印刷厂(所)、化验室、防疫站和军队服务社等。
31.问:代职、见习军官和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如何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答:经由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正式任命的代职、见习军官和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按代理(见习)职务标准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32.问: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训,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或离院休养的人员,如何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答: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训的,超过3个月,从第4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或离院休养的,照常发放。
33.问:哪些人员享受建制旅团级单位领导职务军官岗位津贴?战斗部队和战斗保障部队指的是哪些单位?
答:战斗部队和战斗保障部队中的建制旅团级单位担任本级领导、机关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军官。机关部门副职领导及所属业务部门领导不在享受范围之内。战斗部队是指陆军集团军及所属部队,独立步兵师、旅、团,海防、边防部队,陆军航空兵部队,军区直属炮兵部队、特种大队,高炮、防空部队等直接遂行作战任务的部队;战斗保障部队是指野战工兵、通信、防化、雷达、电子对抗、侦察、测绘、工程维护部队和气象保障单位等直接保障指挥机构和战斗部队遂行作战任务的部队(单位)。
34.问:后方仓库、医院、疗养院、修理机构,训练基地和训练(教导)大队是否享受建制旅团级单位领导职务军官岗位津贴?
答:不享受,因为上述单位分别属于勤务保障部队和训练机构,不是战斗部队或战斗保障部队。
35.问:在战斗部队、战斗保障部队建制旅团级单位代职的部门正职以上领导职务军官是否享受岗位津贴?
答:享受。从报到的当月起发放,从代职结束的下月起停发。
36.问:在什么情况下停发建制旅团级单位领导职务岗位津贴?
答:享受这项岗位津贴的军官,批准转业、复员、退休的,岗位津贴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免职待分配、离职学习、借调从事其他工作、到其他部队代职以及正在接受审查的,从离开岗位的下月起停发;参加短期集训或因病住院、休养时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从当月起停发。建制旅团级单位领导职务军官在因战因公负伤住院、休养期间岗位津贴继续发放。
37.问:哪些人员享受士兵职务津贴?士兵职务津贴如何发放?
答:按编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及班长、副班长享受士兵职务津贴。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或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继续发;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38.问:机关干部到营以下分队工作,未办理《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转移手续,其伙食费如何领报?
答:下连当兵、代职、蹲点,以及随部队外出拉练、演习、外训的团以上单位机关干部,不符合办理《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转移条件的,按所到伙食单位灶别标准全额交费,除本人负担基本伙食费(1.60元/人天)外,差额部分凭交伙收据回原单位列差旅费报销,伙食单位不得领报伙食灶差。
39.问:哪些人员享受奖励工资?
答:经团以上机关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干部和士官。不享受奖励工资的人员包括: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干部和士官;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职的干部和士官;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和士官;当年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半年的干部和士官;上一年度及其以前编外、免职并不再安排做临时工作的干部;上一年度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刑满、劳教释放或犯有错误不宜转业而作复员安置的干部和改按义务兵退役的士官;当年刑满、劳教释放留在部队按干部待遇的人员;正在进行审查未作结论的或审查已作结论不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干部和士官。
40.问:奖励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及发放?
答: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半。
奖励工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发放,以本人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退役和牺牲、病故人员,以当月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41.问:救济费如何使用?救济费掌握使用的原则?
答:救济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干部、士官、义务兵、在编职工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也可用于对伤病员的保健补助。救济费掌握使用的原则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经常困难的经常补助,临时困难的临时补助,不搞平均分配。
42.问:济南军区防暑降温费的享受地区和执行月数是怎样规定的?
答:山东、河南省;每年4个月(从6月份至9月份)。
43.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享受条件?
答:育龄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经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日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满18周岁停发。
44.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发放?
答:夫妻双方都在军队工作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在军队工作,另一方在地方工作的,军队一方只发一半;一方为无工作的随军家属或农民,由军队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45.问:在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干部、士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一是妻子符合随军条件,是农业户口,或者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二是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以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三是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士官调往边防、海岛或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含团以上干部);四是在特殊地区部队和岗位服役的干部、士官。干部、士官配偶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46.问: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如何审批?分居两地的双军人是否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干部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士官由师(旅)级司令机关批准。分居两地的双军人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47.问:夫妻分居补助费的享受条件中所指的“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与“无固定工资收入”如何区分?
答:妻子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包括经区、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在国家劳动计划内招收的合同工,应视为有正式工作,其他的则视为无固定工资收入。
48.问:现役干部、士官的家属批准随军后又迁回原籍居住或者虽已批准随军但不来队安置的,能否享受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享受。只要符合休探亲假条件的均可以享受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费有关规定待遇。
49.问:干部、士官调到妻子所在地学习或临时帮助工作,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学习或当合同工、临时工,团聚期间能否享受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费是给“分居”时的补助,只要能够团聚的,从团聚的下个月起不能继续享受。
50.问: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未随军的干部,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如何发放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未随军的干部,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的发放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费由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边防和守岛部队的干部在军队和地方院校学习期间,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按院校所在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执行。
51.问:军区各大单位之间人员零星调动人员,其《人员调动接供通知书》如何办理?
答:军区各大单位之间零星调动人员,依据《行政关系介绍信》、《士兵调动通知书》等有效手续,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按后勤供应系统逐级对新供单位下达《人员调动接供通知书》。接供单位凭《人员调动接供通知书》,按规定办理接供手续。
52.问:哪些人员享受护理费?护理费需要经哪一级机关批准?
答:伤病残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发给护理费:一是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前期参加革命的。二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三是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一级、二级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干部、士官的护理费需要分别经军区政治部、司令部审批。(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53.问: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的享受条件?
答:干部、士官所在部队现有幼儿园(分园)的,其符合入园条件的随军子女和户口在本部队驻地的未随军子女,均应入本部队幼儿园。对未随军或虽已随军但因年龄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本部队幼儿园的6周岁以下子女,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54.问:双胞胎子女可否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生子女可否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答:女干部或干部、士官妻子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领取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干部、士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均不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55.问:双军人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由哪一方单位发给?
答:双军人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部队幼儿园入园,且符合领取保育教育补助费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
56.问:哪些人员享受房租补贴?
答:已婚和超过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未婚干部、士官(志愿兵)、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由军队供应的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57.问:何种情况下停发工作性津贴?
答:批准离休、退休、转业、复员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离岗期间停(扣)发,其中离岗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至返回岗位的当月止;被立案审查的,从接受审查的下月起停发,审查期间的工作性津贴,待作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补发,其中未受处分的补发,受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不予补发;因犯错误免职后不在岗工作的不发放工作性津贴;被立案审查人员作出结论后,在岗工作的发放工作性津贴,不在岗工作的不发放工作性津贴。干部和士官停发、补发以及恢复发放工作性津贴的,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和司令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后勤财务部门。
58.问:伙食类区是怎样划分的?
答:伙食费类区是根据全国各地的物价指数划分的,各类区规定了不同的伙食标准,以消除由于物价因素对伙食费的影响。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军共分四个伙食费类区,其中包括三个一般伙食费类区和一个实物供应类区。
59.问:济南军区的伙食类区包括哪些地区?
答:三个伙食类区。其中,一类区包括山东、河南省(均除二类以上地区)。二类区包括山东省青岛市、南长山、北长山、养马、镆铘、杜家岛。三类区包括山东省庙岛,大黑山、小黑山、大竹山、小竹山、石侯矶、高山、砣矶、大钦、小钦、南隍城、北隍城、崆峒、刘公、车由、鸡鸣、苏山、长门岩、千里岩、大公、大管、灵山、朝连、大福岛。
60.问:伙食灶别是怎样划分的?
答:为解决在同一类区但地理环境、生活条件、担负任务和从事工作性质不同的军队人员对伙食的需求,在同一类区中又划分为一、二、三类灶。
61.问:一类灶执行范围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答:主要包括义务兵、院校学员,营以下分队与义务兵同餐的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特种大队中非营以下特种作战分队、陆战分队人员,内河船队的船员,航空兵部队机务人员,航空兵部队空勤灶炊事员,在医院、卫生队、门诊部(有编制床位)住院治疗的伤病员,疗养院的休养员,经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批准在分队集中治疗的传染病员,专业文工团的舞蹈演员及管乐、武打队员。
62.问:二类灶执行范围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答:主要包括水面舰艇人员、陆军部队海上船运大队船员和随船执行任务期间的队部人员、特种大队营(含)以下特种作战分队及其他人员在与特种作战分队共同编组训练期间(每年不超过120天)。
63.问:三类灶执行范围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答:主要包括航空兵部队的空勤人员、专职潜水人员。
64.问:军区部队各类区伙食灶别标准分别为多少?
答:从2008年7月1日起,一、二、三类灶别标准一类区分别为每人每天15元、28元和45元,二类区分别为16元、29元和46元,三类区分别为18元、31元和48元。
65.问:哪些人员享受伙食补助?伙食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伙食补助分为3类,享受人员主要是指执行特殊任务期间或驻在特殊地区的部(分)队。从2008年7月1日起,一类补助每人每天2元、二类补助4元、三类补助6元。
66.问:哪些人员享受一类伙食补助?
答:军区部队主要包括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中执行一类灶的人员,特种大队中非营以下特种作战分队执行一类灶期间,航空兵部队机务人员,内河边防巡逻艇大队的巡逻分队,执行国防施工任务期间的国防施工分队和地下坑道专业维护分队,专业测绘、勘察、钻探部队的外业分队,坦克、装甲兵院校和坦克乘员训练基地的坦克、装甲车专业学员。
67.问:哪些人员享受二类伙食补助?
答:军区部队主要包括在医院、卫生队、门诊部(有编制床位)住院治疗的伤病员,疗养院的休养员,经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批准在分队集中治疗的传染病员;驻海拔4500米(含)以上的部队。
68.问:哪些人员享受三类伙食补助?
答:军区部队不执行三类伙食补助。
69.问:在地方院校、科研单位学习的军人是否转移供给关系,伙食标准如何执行?
答:一律不转供给关系,义务兵伙食费按一类灶标准和实际学习天数计发,干部、士官伙食费自理。
70.问:院校学员在实习期间执行什么伙食标准?
答:院校学员到部队实习期间,分不同情况执行相应的伙食标准。供应制学员按所到单位义务兵伙食标准执行;干部、士官学员按所到单位同类人员伙食标准执行;在机关食堂就餐的,可执行原学员伙食费标准。
71.问: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伤病员住院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义务兵伤病员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伤病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实际住院天数和个人交费标准(粮代金)交费,差额部分由医院领报。计算方法:伙食费差额=本类区一类灶灶别标准+本类区二类伙食补助标准-个人交费标准。执行伙食灶别的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自住院之日起,停止执行原灶别,如当月伙食费已领报,原单位列下月决算冲销。当月剩余天数军粮差价补贴不发给个人,留伙食单位平衡差价收支。义务兵伤病员转移供给关系入院的,原单位发足原执行灶别的伙食费。入院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按所带灶别交给医院,当月二类伙食补助由医院领报;从下月起医院按整月领报一类灶伙食费,并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二类伙食补助。出院时,医院按一类灶标准发给剩余天数的伙食费带交原单位。回原单位后,如执行灶别高于一类灶时,差额部分由本单位列下月决算补报。未转供给关系的,按实际住院天数交原灶别伙食费,二类补助由医院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 (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72.问:执行二、三类灶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执行二、三类灶人员,住院期间由医院按本人原灶别组织伙食,其中,海勤人员住院超过半年的,自超过之日起,由医院按普通伤病员标准供给。转供给关系的,由医院领报领报伙食费;未转供给关系的,本人按原灶别标准交伙食费,凭收据回原单位报销。
73.问:到地方医院住院的军队伤病员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经师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住地方医院的军人,伙食费按军队伤病员标准由本单位领报。
74.问:哪些人员享受伙食灶差?哪些部队机关干部享受伙食灶差?
答:凡是营以下分队与义务兵同餐和执行艰苦地区(高原、边防、岛屿等全军统一规定的特殊地区的部队机关)伙食灶别并在食堂集体就餐的干部、士官、在编职工,个人只负担基本伙食费(1.6元/每人每天),应享受的灶别伙食费标准与本人应负担部分的差额,称为伙食差额补助。伙食差额补助由伙食单位按规定领报。在气候条件差、生活条件艰苦的高原、边防、岛屿等总部统一批准的特殊地区的部队机关干部可以享受伙食灶差。
75.问:在编教导(训练)队的学员伙食标准如何执行?
答:从2008年7月1日起,在编教导(训练)队的学员执行相同性质院校学员的伙食灶别标准,不再执行伙食补助标准。
76.问:不转移供给关系的机关干部到营以下分队就餐时,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按所到单位的伙食灶别标准交全费,除个人负担应交粮代金外,差额凭收据回原单位列差旅费报销。如,某团机关干部到某执行一类区一类灶的连队蹲点3天,应向连队交纳伙食费45元(3天×15元/人天),回到机关后报销40.20元(45元-3天×1.6元/人天)。
77.问:执行各类灶的人员,外出开会或学习期间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或学习伙食补助的,应停止原灶。
78.问:地方人员到部队伙食单位就餐是否供应伙食费?
答:地方人员到部队伙食单位就餐要按灶别标准收全费,部队不领报伙食补助。
79.问:预备役人员在训练期间的伙食费如何执行?
答:预备役部队干部、士官平时不执行伙食灶别。预备役人员在集中活动期间,按部队同类人员灶别组织伙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每人每天按0.6元收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员,免交伙食费。以上伙食费差额,均列入动员补助经费内报销。部队代训的少数民兵技术兵与部队同餐时,按所在单位的义务兵标准,伙食费和购粮差价由地方支付。
80.问:哪些人员享受退伙待遇?
答:营以下分队与义务兵同餐的干部、士官,除休假探亲和家属临时来队自己起伙期间(每年累计退伙天数分别不得超过一个月),可将基本灶别的伙食费补差在探亲休假结束后及时退给个人,其余时间凡不在食堂与义务兵集体同餐者,均不退、不领报伙食费补差。按规定退伙时,补助部分一律不退给个人。
81.问:按规定执行各类灶的机关人员是否享受退伙待遇?
答:按规定执行各类灶的机关人员,凡不在食堂集体就餐期间,无论何种理由,一律不退、不领报伙食费补差。
82.问:哪些节日执行义务兵过节补助费?
答:过节补助费是给予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节日期间来队探亲的义务兵直系亲属重大节日的伙食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其中,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建军节和中秋节各领报1天,春节、国庆节各领报3天,每年12天;少数民族节日:俄罗斯春节、古尔邦节、劳塞日节、火把节、肉孜节、燃灯节等少数民族义务兵(含同餐的其他民族的少数义务兵)也享受过节补助费,如一天遇两个节日,只按一个节日领报。过节补助费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
83.问:哪些人员享受夜餐补助?夜餐补助能否发给个人?
答:从2008年7月1日起,夜餐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餐6元。在夜间固定值班岗位上工作到零点以后的通信、雷达、技侦、医护人员,航空兵场站气象台、调度室人员,舰艇值班人员,经批准担负战备值班的人员,可按规定标准领报夜餐补助费。夜餐补助由伙食单位统一管理。如因单位条件限制,不能做夜餐时,经师以上单位后勤首长批准,夜餐补助可以发给个人。
84.问:义务兵客饭费的标准和范围如何执行?
答:客饭费是义务兵直系亲属来队探亲期间供给的伙食费。享受客饭费的人员包括:义务兵直系亲属(父母、爱人、子女或不满18周岁的弟弟、妹妹)来队,按一类灶供给;如部队驻在执行二类灶以上的边防、岛屿、高原地区,则按当地义务兵标准供给;若遇节日,供给过节补助费。来队儿童不满7周岁的减半供给,不满1周岁的不领报。客饭费按每名义务兵每年不超过7天的限额领报,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院校供给制学员不享受客饭费。
85.问: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的亲属来队,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部队来访人员的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义务兵直系亲属来队偶生急病(慢性病除外)住院(含卫生队、门诊部),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的亲属来队伙食费自理。部队来访人员的伙食费原则上自理。确实不能自理的,经接待单位审查,伙食费列差旅费报销。义务兵直系亲属偶生急病(慢性病除外)住院(含卫生队、门诊部),由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证明,经后勤首长批准,按伤病员标准供给,列伙食费报销。来队亲属住院后连队停报客饭费、过节补助费。
86.问:新兵入伍途中伙食费如何执行?
答:入伍新兵从登车(船)之日(部队接兵的从接收之日)起,伙食按当地一类灶标准,由部队供给;入伍途中伙食补助,按差旅费标准规定办理。部队接兵人员往返途中和接兵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均列各单位差旅费开支,不得在伙食费中领报。
87.问:新兵入伍集训期间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按一类灶一类补助标准执行。在执行二类灶以上的边防、岛屿、高原地区集训时,执行当地义务兵标准,并执行一类灶伙食补助。
88.问:什么是军粮差价补贴?
答:军粮差价补贴是给予军队在编人员购买伙食用食油和黄豆的价差补助。按国家规定,军队人员购粮按军供价,对军供价与国家规定购粮销售价的差额由中央财政负担,年度终了由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编报决算,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批。军队人员购食油、黄豆按市场价购买,军供价与市场价的差价,由总后勤部向财政部编报决算请领。军供大米、小麦粉中用于购买实物和退发差价补贴款的比例,由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按相对稳定的原则于上年7月底前共同核定公布。
89.问:军粮差价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答: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按略低军供价与上一年度省会城市平均市价(考虑当年粮价变动因素)确定,食油、黄豆差价补贴款的退发标准,由总后勤部根据当年食油、黄豆差价补贴标准确定。
90.问:退发军粮差价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依据军需部门提供的军粮差价补贴款分配计划和《军粮差价补贴款拨付汇总表》,按供应系统每季度逐级分配下拨。对部队分散单位和零星执勤人员、在家起伙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以及由部队管理的部队离、退休人员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由基层财务部门按照当年的军粮差价补贴标准,依据军需部门提供的发放手续退发给个人。凡退大米、小麦粉差价款的人员,同时发食油、黄豆差价补贴款。
91.问:伙食单位的节余伙食费如何处理?
答:伙食单位节余的伙食费归伙食单位所有,不得分给个人和挪作他用。撤销单位节余的伙食费,按供应系统上交军区。
92.问:在什么情况下负伤可以享受负伤费?
答:凡参战的军人或直接为前线服务的军队其他成员、政府工作人员和民工,因战或因公负伤。集体进行筑路、营建任务的部队,或担负类似的任务,如集体参加伐木、水利工程、构筑工事、开采矿藏等部队,以及在军事演习、射击中负伤的人员;凡不属上述范围部队因公受伤的人员或虽属上述范围部队人员但非因执行上述任务而受伤者,一律不发负伤费。
93.问:负伤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负伤费分平时和战时两类标准,按收治医院评定的伤情等级发放,其中,战时为每人每次一等80元、二等60元、三等40元;平时为一等50元、二等35元、三等20元。
94.问:负伤费如何发放?
答:军队人员负伤后,负伤轻重程度由医生确定,并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开具《伤情等级证明》,由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在部队的由部队发,送往医院的由医院发。一次负伤数处者,只发一次负伤费,其等级按最重处伤情确定,并以《伤情等级证明》为凭证向上级报销。开支的负伤费,战时列作战费报销,平时列抚恤费报销。
95.问:评残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病致残,符合六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96.问:残疾抚恤金在何时发放?
答:每年一月份。新发生的,在《革命伤残军人证》发放当月,按月标准计发当年剩余月份的残疾抚恤金。
97.问:退役军人残疾抚恤金由哪个部门发放?
答:现役伤残军人退役移交民政安置的,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从下年起,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发给。
98.问:干部、士官丧葬费的开支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丧葬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牺牲病故干部、士官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开支。干部、士官的丧葬费按标准实行包干管理,节约部分可用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超支不予报销。
99.问:干部、士官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答:兵团职(职务工资标准与大军区副职相同)以下干部、士官按本人逝世当月工资基数的12个月标准计发。
100.在编职工、义务兵殓葬费标准是多少?
答:在编职工、义务兵的殓葬费实行实物标准,原则上按中等棺材1口(或骨灰盒1个),新衣一套(包括鞋、袜、帽),被、褥各1床,石碑1块,连同掩埋费(或火化费),由团以上政治机关(特别分散的部队由单位首长)根据当地情况批准按实报销。
101.问:计发丧葬费的月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答:干部月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和地区津贴;士官的月工资基数包括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和地区津贴。
102.问: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丧葬费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给6个月本人生前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103.问:享受特别抚恤金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离退休干部因战、因公牺牲或病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其生前所在单位给予特别抚恤。其中,一等抚恤金15000元,享受条件是被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二等抚恤金12000元,享受条件是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三等抚恤金10000元,享受条件是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
104.问:哪些人可以领取特别抚恤金?
答:领取的对象和顺序是:牺牲病故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
105.问:特别抚恤金由哪个部门审批和发放?
答:享受特别抚恤金要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发给。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管理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地省军区发给。
106.问: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干部、士官、职工牺牲病故后6个月内(阵亡者12个月内),按干部、士官、职工生前的工资,由军队逐月发给遗属。此外,从第7个月起(阵亡者从阵亡后第13个月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发给生活补助费:一是干部、士官随军留队的子女(指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干部、士官生活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二是干部、士官的随军留队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107.问:随军干部、士官遗孀另择配偶者,是否继续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
答: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月起不再发给。
108.问:牺牲、病故干部、士官上大学的子女是否从生活补助费中扣除助学金?
答:为鼓励上大学的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官的子女好好学习,从1985年9月份起,不再扣除在校享受的助学金或奖学金,均按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发给。
109.问: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基本标准是多少?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分烈士、牺牲、病故三种。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补助标准。基本标准按牺牲病故人员生前月工资基数计算,其中:烈士为80个月;牺牲人员为40个月;病故人员为20个月。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月工资基数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和少尉军衔工资(一档)确定。
补助标准根据下列情况按本人基本标准的百分比增发,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35%;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30%;立一等功的增加25%;立二等功的增加15%;立三等功的增加5%。多次立功的,按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补助。
110.问:一次性抚恤费由哪个部门负责发放?
答:由遗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
111.问: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家属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有父母(或抚养人的)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112.问:干部如何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答: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探亲假中的一项,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113.问:干部的休假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30天。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每年休假4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休假一般应在原地,经批准异地休假的路费自理。
114.问:干部探亲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婚干部(离异、丧偶干部)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未婚干部,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已婚干部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干部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干部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115.问:干部休假、探亲如何审批?
答: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下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团职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军官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师级以上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116.问:士官如何享受探亲待遇?
答:一级士官,未婚且同父母远居两地的、已婚且同爱人远居两地的,任期内享受探亲假2次,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未婚且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30天。已婚且同爱人远居两地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40天。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2年享受探望父母假1次,假期20天。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
117.问:士官都享受休假待遇吗?士官探亲休假的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休假一般应在原地,经批准异地休假的费用自理。一级士官探亲休假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首长批准。个人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首长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
118.问:未婚干部、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一并结婚的,假期如何执行?
答:按照已婚人员探望配偶的规定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119.问: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干部、士官,毕业或入伍当年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能,从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120.问:干部、士官休假、探亲假期能否分段安排?
答:干部、士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但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
121.问:干部、士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部队有任务被召回怎么办?
答: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干部、士官。干部、士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第二次开支的探亲路费列单位差旅费报销。
122.问:干部、士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答:军官、士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所在单位应按照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假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所在团(旅)以上单位自行解决。计算公式为:未休假经济补偿=(12月份基本工资/31天)×未休假天数。
123.问:干部、士官休假、探亲假期是否含往返途中和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答:休假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含往返途中时间;探亲不含往返途中和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124.问:干部、士官探亲车船费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火车(包括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硬席座位票,硬席卧铺票(从晚8时至次日早7时期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市内交通费和轮渡费;团以下干部和士官可乘坐动车组列车二等座。但乘坐出租车及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及趁便游览或因其他私事绕道等开支的费用由本人自理。如为减少途中时间,或者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25.问:哪些干部、士官可以报销探亲途中伙食补助?
答:干部、士官探亲一般不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但边防部队(包括中俄、中蒙、中朝边境地区,和边防部队长期驻在一起的雷达、技侦、情报、口岸兵站、县(市)武装部等分散执勤部(分)队)干部、士官探亲从部队到车站一段往返路程,按每天50元标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
126.问:探亲中转住宿费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途中没有直达车船,必须中转换乘,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1次,干部在每人每天150元限额内报销,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在每人每天100元限额内报销。边防部队的干部、士官,探亲从部队驻地到车站如必须住宿的,和岛屿部队士官探亲途中中转时,因气候影响不能上岛或离岛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报销住宿费。
127.问:家属来队探亲路费能由部队报销吗?
答:干部、士官家属来队探亲,如其没有工作的或者其工作单位不能报销探亲路费,可凭有关证明由军队报销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路费的只限配偶本人,其他亲属的路费由本人自理。干部、士官临时到外地执行任务、出差、学习、治病、疗养等,无论时间长短,其家属前往探望的费用不能报销。
128.问:供给制学员探亲假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全军院校学制超过1年的学员(不含航空学校和航空预备学校),每学年均可放假,假期不超过6周(含探亲路途往返时间),可做1次安排,也可做2次安排。学制不超过1年的学员不放假。
129.问:在地方学校学习的军队学员探亲假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学制在1年以内,一般不准探亲。学制在2年(含)以上的,已婚干部学员,每年假期可探亲1次;未婚干部和战士学员,军龄满4年以上的,每年假期可探亲1次,军龄不满4年的,原则上在校休假,个别学员如家里有特殊情况,必须本人回去料理的,经组织批准也可探亲。
130.问:学员家属是否可以到学校探亲?
答:学员家属不准到学校探望,也不报销探亲路费。
131.问:凡经批准探亲的军队院校学员每年两次假期路费都可以报销吗?
答:每年只能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但最后一学年院校不予报销探亲路费。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学员,探亲路费由所供部队报销。
132.问:供给制学员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供给制学员经批准探亲,其往返路费可以报销的有:火车硬席座位票,乘坐快车的包括加快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火车的包括空调费,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的也可报销,轮船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途中伙食补助费,中转等候车船的住宿费和住勤伙食补助费,城市公共车船费(不含出租车费及其它费用)。
133.问:干部转业费如何计算?
答: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的转业费,包括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此基础上还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自主择业补助费,以本人转业当月月工资基数为计算基数,按军龄确定发放月数。其中,安家补助费,军龄满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基数。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军龄在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月工资基数;军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月工资基数。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在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月工资基数。转业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安家补助费分别增发8和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
134.问:干部转业费的军龄时间如何计算?
答: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军龄时间=转业命令下达时间(年、月)-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计算与安家补助费基本相同,只是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计算。如10周年零3个月,按11年计算。但是,9周年以下的零月不能按周年计算。如8周年零5个月,就不能按9周年算。
135.问:士官转业费如何计算?
答:士官转业费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军龄在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在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安家补助费标准为: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军龄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136.问:士官转业费的军龄如何计算?
答: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为:军龄时间=转业命令下达时间(年、月)-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
137.问:干部、士官复员费如何计算?
答:干部、士官复员费包括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①基本复员费按军龄和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士官基本复员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月工资基数。②安家补助费按复员安置地区和军龄计发,其中,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③回乡生产补助费按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计算,其中:军龄为1至6个月的零月,减半计算;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周年计算。
138.问: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干部、士官基本复员费如何计算?
答: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
139.问:干部、士官复员费的军龄如何计算?
答:基本复员费,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安家补助费,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周年标准计发。回乡生产补助费,军龄为1至6个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140.问:在地方工作时间是否计算干部、士官转业复员费军龄?
答:由于转业费仅是对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经济补偿,所以转业费不计算,而复员费计算。
141.问:复员干部、士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共分五个等级。其中,一等5000元: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已失去部分劳动力,需长期休养和一般维持治疗。二等4050元:患慢性病久治不愈,身体衰弱,短期内不能参加工作,但不适合继续住院,尚需一定时期一般治疗者。三等3100元:慢性病治疗基本治愈,但仍留有一些后遗症或较轻功能障碍,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尚需间断治疗。四等2150元:患慢性疾病基本治愈,能从事一定劳动,但仍需不定期治疗和恢复者。五等1200元:慢性病基本治愈,能从事劳动,但需进行不定期门诊检查和治疗。
一人同时患两种以上慢性病,可按较重的一种疾病判定等级。
142.问:复员干部、士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依据是什么?
答:财务部门根据军(含)以上机关的批件,按卫生部门评定的等级发放。
143.问:复员回城镇的干部、士官能否享受回乡生产补助费?
答:回乡生产补助费是一项发给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人员的费用,回城镇或由部队联系安排在城镇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发。
144.问:计算转业、复员费的月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答: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龄教龄津贴和地区津贴。
145.问:干部、士官退役离队差旅费如何计发?
答:火车按硬席车的票价计算,乘坐火车从当日20时至次日7时乘火车(轮船、汽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火车(轮船、汽车)12小时以上的,按硬席卧铺票价计算。正团职及相当职级以下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列车二等座。轮船费按三等舱位的票价计算。其他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和飞机)。住宿费按团职以下干部每人每天150元、士官每人每天100元限额计发。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杂支费每人每天30元。干部和家属已随军的士官,退役时行李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内按实报销;家属未随军的士官,按照铁路行李运价在500公斤内凭据按实报销。
146.问:干部、士官退出现役时,家属的差旅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夫妇双方同是军队人员且同行的,其交通费、住宿费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已满16周岁的子女乘坐交通工具按义务兵的席位标准执行。
147.问:士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答:军队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经师(旅)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可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一是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本人退役,并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查证后情况属实的;二是因国家需要调出军队的;三是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四是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医疗基本终结,经军以上医院做出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结论的。
148.问: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其退役费如何计算?
答: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发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发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发70%;第三、四级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发80%。
149.问:干部、士官退休时应享受的生活待遇都有哪些项目?
答:干部、士官退休时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移交地方安置时发给。
150.问:退休干部、士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如何计算?
答: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退休的发给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
151.问:退休干部、士官移交地方安家补助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回农村安置的发给8个月本人月工资;回城镇安置的发给6个月本人月工资。1985年6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分别增发2个月的本人月工资。
152.问:计算退休干部、士官安家补助费的月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答:包括退休时的生活费和退休后增加的生活费之和。
153.问:退休干部、士官移交地方家具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退休干部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干部离队安置时一次发给本人。标准为:军职干部1200元;师职干部800元;团职干部和高级士官500元;营职以下干部和中级以下士官400元。
154.问:义务兵退伍费包括哪些项目?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退伍差旅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和粮油价格补贴等。军龄不满3年的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是400元。
155.问: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义务兵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已评了六级以上残疾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根据不同病情划分三个等级:一等,150至200元;二等,100至150元;三等,50至100元。
156.问:义务兵退伍证件照相费按什么标准开支?
答:义务兵退伍兵役证上所需的照片,按1寸半身相片1张开支,费用按实报销。
157.问:义务兵退伍离队下月津贴费如何发放?
答:义务兵在规定的退伍期间走的,发给离队下月的津贴费(不含职务津贴和其他岗位津贴)。超过规定退伍期间走的,只发离队当月的津贴费。
158.问:义务兵退伍离队下月伙食费如何发放?
答:在退伍时间内离队的义务兵,均按当地一类灶基本标准发给离队当月剩余天数和下一个月的伙食费,另一次发给三个月的粮油价格补贴30元;超过规定退伍期间走的,只发离队当月的伙食费。作退兵处理的新兵和在其它时间零星退伍的义务兵,按当地一类灶基本标准发给离队当月剩余天数的伙食费,不发给粮油价格补贴。
159.问:义务兵退伍离队差旅费按什么标准计发?
答:火车费按硬席车的票价计算,轮船费按四等舱位的票价计算,其他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和飞机),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00元限额计算,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杂支费每人每天30元。行李运费规定重量为:铁、水路35公斤,公路45公斤。铁路和水路免费重量不在规定限量范围内。
160.问:现行的军人保险有几个险种?
答:有四种。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161.问:哪些人可申请军人伤亡保险金?军人残疾保险金如何审批?
答:因战、因公死亡或致残的军人,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二级士官)可申请军人伤亡保险金。军人残疾保险金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逐级审核上报至军区联勤部财务部审批。
162.问:评为“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军人保险金如何审批?
答: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政治机关对死亡性质的决定或批复原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复印件,逐级审核上报至军区联勤部财务部审批。
163.问:军人死亡性质,由哪个部门评定,有何规定?
答: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评定。被定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必须做出死亡定性的正式决定或批复,并明确死亡的主要原因和定性依据。
164.问: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有何规定?
答:由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批准的金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发放表》,办理一次性支付。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保险金在离队时发放。军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本人。
165.问:死亡保险金的领取顺序如何规定?
答: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顺序领取的数额一般应均等,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应当予以照顾。
166.问: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谁?
答:军人本人。
167.问:1998年8月1日前发生伤亡的能否领取伤亡保险金?
答:不能。
168.问:因病致残、死亡的干部能否领取伤亡保险金?因病致残的中级(三级)以上士官能否领取保险金?
答:都不能。
169.问: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是多少?
答:1200元。
170.问:军人残疾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何规定?
答:因战致残的,一级42个月,二级38个月,三级34个月,四级30个月,五级26个月,六级22个月,七级18个月,八级14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6个月;
因公致残的,一级38个月,二级34个月,三级30个月,四级26个月,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因病致残的,一级34个月,二级30个月,三级26个月,四级22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4个月。
按以上标准,最高等级因战致残一级伤亡保险金为1200元/月×42个月=50400元;最低等级因公致残十级伤亡保险金为1200元/月×4个月=4800元。
171.问:烈士、因公牺牲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烈士72个月,保险金为1200元/月×72个月=86400元;因公牺牲48个月,保险金为1200元/月×48个月=57600元。
172.问:军人伤亡性质认定按什么文件执行?
答:烈士的批准、因公牺牲的确认、致残性质的认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73.问: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按什么文件执行?
答: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执行。
174.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什么文件执行?
答: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175.问:士官评残有何规定?
答:在医疗终结后,经医院残情鉴定小组鉴定,符合评残条件的,办理评残审批手续。初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后勤卫生部门负责审批;中级以上士官,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卫生部门审批。
176.问:保留军籍的劳教人员能否领取伤亡保险金?
答:在劳教期间符合享受伤亡保险条件的,可领取伤亡保险金。
177.问:对批准转业、复员、退伍的军人,到地方报到前的伤亡保险有何规定?
答:在到地方报到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报到途中因战、因公发生伤亡的,其伤亡性质认定、残情评定和伤亡保险金给付,由原单位办理,并扣除已退还的伤亡保险费。
178.问:已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残军人,其伤亡保险标准如何规定?
答:应继续缴纳伤亡保险费,如果死亡或者再次发生伤残,符合条件的,仍可领取伤亡保险金,退役时不再退还个人缴纳的伤亡保险费。
179.问:军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或商业保险理赔后,能否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
答:符合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仍可领取伤亡保险金。
180.问: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有何规定?
答: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缴纳5元,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
181.问:哪些人员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答: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182.问:被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或者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按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发放。
183.问:哪些人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龄补助?
答:1999年12月31日以前任命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
184.问: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年给付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8年7月1日起,标准为260元。
185.问:牺牲或者病故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处理有何规定?
答: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186.问:批准转业、复员暂未离队仍在军队领取工资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187.问: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由所在单位将其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本人按规定缴费。毕业时,军队院校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
188.问:军人退役后能否继续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军龄有何规定?
答:能。其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89.问: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月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军官、文职干部:个人缴费正师职55元;副师职50元;正团职45元;副团职38元;正营职32元;副营职30元;正连职25元;副连职23元;排职20元。同时军队按照同等数额给予相应补助。
士官:个人缴费六级35元;五级30元;四级25元;三级20元;二级18元;一级15元。同时军队按照同等数额给予相应补助。
190.问: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退役医疗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出保险转移关系,交接收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续建,保险金可汇入指定账户,也可将现金交给本人。
191.问:军人在军队内部调动,如何办理退役医疗保险转移?
答:不转移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调动保险基金转移介绍信》,调入单位据此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192.问:军人在解放军与武警部队之间调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答: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调动保险基金转移介绍信》,并办理个人缴费、国家补助和利息的转移,军龄补助本金只记账,不转移。
193.问: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
答:2002年1月1日以后计划分配到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194.问:对转业到企业的军官、文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在离队时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从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建立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195.问: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如何计算?
答: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196.问: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时的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如何计算?
答:以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为准,由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
197.问: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的依据是什么?
答:转业命令、安置地军转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干部部门对是否属于企业的审核认定意见。
198.问:军队干部在服役期间个人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不缴纳。
199.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又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如何处理?
答:本金和利息收缴同级财政。
200.问: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及以上的,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由部队财务部门将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核发基本养老保险金,部队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附注:上述所涉及的标准制度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