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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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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分校内和校外两种。校内勤工助学岗主要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系提供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校外拓展的助学活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六条 每学期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计划,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教学系初审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公开招聘。申请勤工助学学生凭《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到招聘现场参加招聘面试,确定聘用学生名单。

第七条 学生接到上岗通知后,到相应单位报到。

第八条 学生到用工单位报到后,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九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要指派专人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义务。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及完成任务的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困难和矛盾,维护学生利益。

第十一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一次“勤工助学优秀个人”。

第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达成的协议,服从工作安排,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七条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划拨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湖工新院学字[2016]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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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下设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作用,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服务、引导与监督。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艺术表演类、生活娱乐类等。申请成立新社团须在每学期初按照一定类别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成立申请,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0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热爱社团工作,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三)有固定的社团挂靠单位和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负责人资料、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每学年末对各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每个学生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章程、社团规模(核心成员10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20人以上)、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政问题)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再注册。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须由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出具意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直接予以注销:

(一)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校纪校规;

(二)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三)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四)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审不合格,社团联合会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不服管理者;

(六)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七)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机构瘫痪;

(八)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按学年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四条 每个社团的指导老师至少有一位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

第十六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党委审批后,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带队。

第十九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团委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表现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湖工新院学字[2012]1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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