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积极上进、自强自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贷、勤、补、免”等多位一体的资助体系,采取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绿色通道”、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等相配套的资助措施,尽力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各项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管理,由湖北工程学院派驻纪检委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修订、奖助学金评审等有关事宜。湖北工程学院派驻纪检委员为监察员。
第七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制订年度资助计划、撰写年度资助工作总结、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系成立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初审工作。教学系要根据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订本系的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九条 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等渠道获得资助。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参见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实施。
(二)“绿色通道”。为了确保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在新生入学时,学校开辟“绿色通道”,经审核对无法缴纳学杂费的经济困难学生,批准暂缓缴纳学杂费,先确保其顺利报到注册、入学就读,然后学校帮助这部分学生通过申请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来解决其经济困难。
(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助学金按相应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四)勤工助学。学校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一定的生活困难,帮其顺利完成学业。
(五)困难补助。
1. 专项困难补助:学校根据经济困难学生不同情况,给予御寒资助、创业资助、就业资助等专项困难补助。
2. 临时救助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大病或家庭遭受重大变故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可提出临时困难救助补助申请,申请额度为500-3000元。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补助。
(六)社会资助。学校鼓励各教学系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在学校设立专项奖助学金。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根据设立者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通过校园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应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做好各类资助资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资金真正用于需要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类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委、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