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增强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形成良好教风、学风和校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违规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
第二章 教学违规等级界定及分类
第三条 教学违规按责任人违规程度和违规情节分为三个等级,即教学违纪、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每个等级按工作内容和职责划分为常规教学与教学管理两类。
一、教学违纪
教学违纪是指责任人在常规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教学与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一般教学事故规定的行为(详见以下一般教学事故认定细则)。
二、一般教学事故
1、常规教学
(1)教学、实验、实践等无计划、课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效果较差的。
(2)因病或因事未请假而导致缺课未超过2学时的(突发性疾病或事故除外)。
(3)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相关教学材料的。
(4)非特殊原因,上课或监考一次迟到(早退)达10分钟的,或上课期间离岗3-10分钟以内的。
(5)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信工具、吸烟和讲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对他人、学校、社会个人情绪化的语言,不利于教书育人和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6)教学计划下漏、下错,一学期不超过2门的。
(7)教案超过3年,且无更新记录的。
(8)无特殊原因,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表相差达到2周的。
(9)回收试卷有误,丢失试卷或丢页,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或在登录学生成绩时丢失、重复、遗漏考核成绩的。
(10)一学期不布置作业或不批改作业、不批阅学生实验报告和实习总结报告的。
(11)监考不认真,致使考核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妥善处理的。
(1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核成绩,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平时成绩不按规定记载,评分无依据或无区分度的。
(14)擅自调课、停课、停课不补,随意更改教学(含实践和实验)内容、时间、地点或教材的。
(15)因指导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过程中造成仪器设备损失或学生身体伤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认真组织学生进行考前系统复习,用划重点,缩范围等方式向学生暗示考题的。
(17)在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或实习报告指导过程中未能履行指导老师职责,对学生疏于管理,放任自流使学生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任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8)实习指导教师擅自离岗达到1天的。
(19)命题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出卷,导致在规定考核时间未过半,2/3以上的考生答题完毕交卷或2/3以上的学生考核不及格的。
(20)其他较严重的违反教学规定行为。
2、教学管理
(1)由于教学安排与调度不当,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2)教学管理信息渠道不畅,文件会议通知精神传达不及时的,或对教学中的突发事件汇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不按教务部门规定时间或程序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4)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影响考试在3-10分钟以内的。
(5)在组织接纳学生参加的各科(种)考试过程中漏报、错报人数率达2%的。
(6)未按期上报或漏报各种计划或方案、以及未按期提交各种教学相关材料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7)管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等教学设施的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关门,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价值达到人民币300元的。
(8)管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等教学设施的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开门,造成老师推迟上课3-10分钟内的。
(9)其它较严重违反教学管理工作规范的行为。
(10)责任人在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违纪行为的。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常规教学
(1)在教学活动中传播违反宪法的内容或言论,传播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邪教、迷信以及不道德、淫秽的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教学内容严重脱离教学大纲,脱离教学目标,违反教学规律的。
(3)随意改动学生学习成绩,具有明显送分或造假行为的。
(4)一学期内无故旷(缺)课2学时及以上的。
(5)非特殊原因,一学期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一次迟到(早退)达10分钟以上的。
(6)未经批准委托他人代课或擅自请人代课超过2学时以上的。
(7)不认真备课,无规范教案或讲稿(包括实验课、习题课、复习课、多媒体教学等),学生反映强烈的。
(8)教学中出现严重的知识性错误,学生反响强烈的。
(9)在教学活动中侮辱体罚学生或因某种原因打击报复学生的。
(10)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盗版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11)不按实验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教学,导致不能如期完成实验(实践)教学任务的。
(12)在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报告或实习报告等指导过程中不负责任,致使学生大量抄袭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13)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过程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致使学生违规操作造成大型贵重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14)监考教师不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试纪律混乱,考试舞弊现象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实习(实践)指导教师擅自离岗2天及以上的。
(16)试卷多处发现问题或有严重知识性错误,影响正常考核的。
(17)严重违反考核命题纪律,有意向学生泄漏考题的。
(18)监考教师擅离监考岗位或旷到造成严重后果的。
(19)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包庇或协助学生考试舞弊的。
(20)其他严重违反常规教学规定行为的。
2、教学管理
(1)未履行变动手续,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2)试卷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或审查不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等严重后果的。
(3)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或私自更改、伪造学生成绩档案;或在保密期内,泄漏学生成绩等重要教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4)由于教学安排或教学管理失误,导致重大教学进程受阻或失控的。
(5)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考级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档案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6)发生教学事故后,知情不报,甚至隐瞒、庇护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7)管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等教学设施的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开门,造成老师推迟上课10分钟以上的。
(8)管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等教学设施的人员,不按规定时间清点设备或关门,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价值达到人民币300元以上的。
(9)在组织接纳学生参加的各科(种)考试过程中漏报、错报人数超过2%且对他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10)教学管理信息渠道不畅,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通知传达不及时的,或对教学中的突发事件汇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11)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影响考试在10分钟以上的。
(12)未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教学管理任务,致使教学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13)责任人在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
(14)其它较严重违反教学管理工作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违规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四条 教学违规处理程序
1、教学违规发生后,事故发现人、事故责任人和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教学违规处理意见表》,并依据本办法对违规等级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
2、教学违纪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查实并进行处理;一般教学事故由相关单位协助教务处查实,并由教务处做出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人事部门查实认定。
第五条 教学违规处理办法
1、教学违纪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学期累计发生教学违纪达到2次的,属一般教学事故。
2、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教师职称资格,并扣发当学期绩效津贴5%;一学期累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达2次的,属重大教学事故。
3、严重教学事故除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教师职称资格外,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4、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若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当事人若对教学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并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实,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兼职教师(含返聘、外聘、特聘和外籍教师)教学违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湖北工程学院派遣教师教学违规参照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湖北工程学院相关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