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或学生集体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学校对各类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或学生集体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学校设立“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总支”、“文明寝室” 、“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荣誉奖项。
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综合奖学金”、“学习竞赛奖学金”、“突出贡献奖”、“见义勇为奖”等奖项。
同一名学生一般不能因同一种事由同时获得多种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综合测评体系,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奖项的评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学校将给予下列处理:
(一)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和有关资助待遇;是学生干部的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是党团员的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以上(包括记过)处分的专科生, 不得专升本或保送外校学习;
(三)因违纪违规给他人造经济损失,或因打架致他人伤残的,经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鉴定后,应由当事责任人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教学系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分管校领导组织会议审批;开除学籍或退学处分(处理)报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校行文,处分决定自行文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随即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发给相关证书或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由学生所在教学系协助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文件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因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采取邮寄(由学校用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邮寄到学生家庭所在地,收件人收到签字后生效)、直接送达(由学校派专人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村委会、或家长)等方式送达或转为告知。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