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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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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建设优良的学风和校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服务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

第二章  奖励的设置

    第五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 、 国家(政府)设置的奖励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 学校设立若干个人奖包括:

    1. 三好学生;

    2. 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团干);

    3. 优秀毕业生;

    4. 优秀团员;

    5. 优秀青年志愿者;

    6. 优秀社团干部;

    7. 优秀教学联络员;

    8. 优秀寝室长;

    9. 社会工作(服务)优秀奖;

    10. 社团活动先进个人;

    11. 科研成果奖;

    12. 文艺活动优胜奖;

    13.体育活动优胜奖

    14. 学习及科技竞赛奖;

    15. 创业奖;

    16. 突出贡献奖;

    17. 经学校批准的其他个人奖。

    (二)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集体奖:

    1. 红旗团总支;

    2. 先进班集体;

    3. 先进团支部;

    4. 优秀青年志愿者分会;

    5. 社会实践优秀小分队;

    6. 优秀社团;

    7. 文明寝室;

    8. 经学校批准的其他集体奖。

    第六条  学校向品学兼优的学生发放奖学金,主要包括:

    1.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

    2.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3. 综合奖学金:

    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原则上以教学系为单位按年级、本专科、专业依据测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获奖等级和比例依次评奖。学生综合奖学金设四个等级:

    (1)特等奖:获奖比例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2000元每人每学年;

    (2)一等奖:获奖比例占参评学生总数的5%,1000元每人每学年;

    (3)二等奖:获奖比例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500元每人每学年;

    (4)三等奖:获奖比例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4%,300元每人每学年。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获奖的基本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良好的品德和艰苦奋斗的精神,能自觉遵纪守法,评奖学年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所有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无重修课程;所在寝室为达标寝室(科研成果奖、文艺体育活动优胜奖等单项奖除外)。

    第八条  三好学生条件:

    1. 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政治活动;

    2. 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秀;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4. 上学年度综合奖学金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团干)条件:

    1. 工作满一年的院团委或教学系团总支干部,院、教学系学生会干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学生宿舍寝室长、楼层长、楼栋长,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广播台、校刊编辑部聘用的学生负责人;

    2. 在政治思想上能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能够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带头作用,带领同学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3. 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服务意识强,作风过硬,并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积极要求进步;

    4.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考试科目;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所在寝室是“文明寝室”。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 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奖学金、或一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或获得奖学金;

    3.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5. 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优秀团员奖条件:

    1. 思想进步,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团组织生活,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 刻苦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学生团员在专业学习上的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3. 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优秀;

    4、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曾受到校级、系级表彰。

    第十二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积极上进;

    (2) 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的安排,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

    (3) 文明服务,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4) 思想品德良好, 敬老爱幼, 乐于助人,关心集体,团结友爱, 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

    (5)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协会举行的各项志愿者活动,包括校青协和系青协开展的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积极, 乐于奉献,服务效果良好;

    (6) 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内无受处分记录;

    (7) 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年度服务次数必须达30次及以上。

    第十三条  优秀社团干部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模范贯彻执行社团有关规章制度;

    2. 尊敬师长,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信,学习成绩良好;

    3. 工作有创新、有突破或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4. 独立或参与组织一次以上在全校有影响的社团活动。

    5. 所在社团为合格以上社团。

    第十四条  优秀教学联络员奖:

    教学联络员工作期满,具备以下条件,可评选优秀教学联络员奖:

    1. 具备较好的思想素质和较高的政治觉悟,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工作积极、主动;

    2. 教学联络员在任期内学习成绩必须优良;

    3. 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工作热情主动,作风正派,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学情况;

    4. 具备较强的观察和感知能力,善于发现和辨别问题,在工作中处理问题及时、准确。

    优秀教学联络员评选数量不超过该届教学联络员人数的20%。

    第十五条  优秀寝室长:

    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寝室长为文明寝室长(文明寝室条件见第三十条)。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服务)优秀奖:

    1.被评为先进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或在该社团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骨干成员;

    2.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为学校争得荣誉;

    3. 参加社会调查活动有明显效果并提交有价值的调查报告,或在省市及以上刊物上发表;

    4.受到省市社会实践活动表彰的学生。

    第十七条  社团活动先进个人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模范贯彻执行社团有关规章制度;

    2. 尊敬师长,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信,学习成绩良好;

    3. 工作有创新、有突破或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4. 独立或参与组织一次以上在全校有影响的社团活动。

    5. 所在社团为合格以上社团。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奖条件:

    1.积极参加学院内外技术革新,取得较好效益;

    2.被国家、省市技术部门认可的发明创造;

    3.在省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4.公开出版专著或小说等。

    第十九条 创业奖

    1.积极参加各级创业计划大赛取得优异成绩并将创业计划付诸项目实施的;

    2.结合所学专业开展创业项目,取得良好收益的;

    3.利用具有市场推广价值和效益的科技创新项目成果,计划付诸实施创业或正在创业的;

    4.个人在大学生创业活动中受到社会媒体报道,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文艺活动优胜奖条件:

    1. 在省部级及以上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2. 学习成绩优良,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类学生文艺活动,对校园文化建设有突出贡献者;

    3. 在学校组织的校级文艺比赛和学校组织参加的省市及全国的文艺比赛中获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集体项目为主创人员或主要演出人员)。

    第二十一条  体育活动优胜奖条件:

    1. 在省部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2. 在校级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

    3. 积极组织学校的各种学生体育健身活动,为学生体育健身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4. 学年内同时获得多项体育成绩的,同一项目获多个级别将,以最高级别奖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  突出贡献奖

    对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集体或学生个人,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名评议,报院务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及科技竞赛奖:

    1. 学习竞赛和科技竞赛是指学生参加相关学科学习竞赛以及专业创作、专业技能、专业演出、科技发明与制作、科学实验竞赛等经学校认定或组织的竞赛;

    2. 学生参加国家、省和市政府或部门的表彰、参加学习竞赛和科技竞赛(含科研立项评奖)活动,获奖的集体和个人除颁发荣誉证书外,还给予经济奖励(带获奖指标除外);

    (1)获得国家级竞赛(不带获奖指标)执行如下奖励标准:

    特等奖:10000元

    一等奖: 6000元

    二等奖: 4000元

    三等奖: 3000元

    其他等级:600元

    (2)获得省级竞赛(不带获奖指标)执行如下奖励标准:

    特等奖:6000元

    一等奖:4000元

    二等奖: 2000元

    三等奖: 1000元

    其他等级:200元

    (3)市级竞赛执行如下奖励标准:

    特等奖: 1000元

    一等奖: 800元

    二等奖: 500元

    三等奖: 300元

    其他等级:100元

    (4)校级竞赛执行如下奖励标准:

    特等奖:500元

    一等奖:300元

    二等奖:200元

    三等奖:100元

    其他等级: 50元

    (5)学生参加国际性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级特等奖的标准执行。

    3.获奖名次的等级认定:第1名为一等奖;第2、3、4名为二等奖;第5、6、7、8名为三等奖。

    4. 学生参加带获奖指标的各级各类比赛以及行业协会的各种比赛中获奖的,均不设奖金,只发荣誉证书;

    5. 学生集体奖项只发给获奖的项目负责人(排序一),其余成员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对项目的贡献自行决定发放金额;

    6. 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按照学生获奖金额的30%配套,直接奖给指导老师;

    7. 学生通过国家职业资格水平考试,执行如下奖励标准:

    (1)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每人奖励500元;

    (2)学生通过注册资格证书考试(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每人奖励500元;

    (3)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资格证书每人奖励500元、获中级资格证书每人奖励300元、获初级资格证书每人奖励100元。

    8.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参加小概率就业等项目,执行如下奖励标准:

    (1)学生考取研究生每人奖励500元;

    (2)学生积极主动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湖北省农村新机制教师招聘”、“三支一扶”、“选调生招录”、“ 公务员招考”、“大学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等项目并被录取的,每人奖励500元;

    (3)学生参军入伍除执行国家关于参军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代偿政策外,学校奖励参军入伍学生每人500元(学生服役满三个月后发放)。

    9.学生正式出版著作和书刊的奖励标准:

    (1)如未获奖的,按200元/万字的基数标准,只资助第一作者;

    (2)如获奖的,在基数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学习竞赛的相应条款奖励。

    10.所有奖项中,获奖的老师和学生在同一获奖项目都不得重复计奖,就高不就低。

    第二十四条  红旗团总支条件:

    1. 有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工作计划明确,措施落实到位,工作总结及时,团总支一班人配备得力,责任明确,分工合作好;

    2. 注重教育管理,能够结合校团委的总体安排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团内教育和团组织生活的计划,做到团组织生活有记录、有考核、有成效;

    3. 认真指导广大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积极配合办好业余党校和团校,申请入党的人数超过40%,团内推优工作规范,团费交纳正常,团员证年度注册齐全,团内年度统计准确;

    4. 认真组织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及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总结、有成效;

    5. 按时参加校团委例会,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有特色、有影响、有成效、有推广价值;

那就那样发算了,发再多效果一样。

    6.全系学生遵纪守法,无重大的违纪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

    1. 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并认真做工作;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觉悟高,积极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3.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并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成为全班的核心力量;

    4.保持良好的学习风气,学习目的明确,主动性、自觉性高,学习刻苦认真,教学秩序良好;

    5.组织纪律观念强,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课堂出勤率高;

    6.积极开展文娱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同学间团结友爱,班风健康、积极、向上;

    7. 寝室达标率100%,文明寝室不低于50%;

    8.全班学生遵纪守法,无重大的违纪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先进团支部条件:

    1. 在政治思想、道德建设、学风建设、班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一致好评,获得过校级“先进班集体”或校级以上奖励;

    2. 有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支委一班人分工合作好,支部核心作用发挥好,支委会关心团员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支部成员关心集体,团结互助,集体风气正;

    3. 团员青年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的人数超过40%,团支部推优工作规范,支部工作有特色,活动有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4. 所在班级学风优良,考风严明,专业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5. 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活动出勤率在90%以上,对任何煽动和组织闹事、破坏稳定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本学年度无违纪现象,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6. 班级专业学习和课外活动成绩优异,寝室达标率100%;

    7.全班学生遵纪守法,无重大的违纪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分会条件

    1. 有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分会有专人负责,人员配备得力,责任明确,分工合作好;

    2. 工作计划明确,措施落实到位,工作总结及时;

    3. 志愿者年度注册齐全,服务时间达标;

    4. 积极做好活动开展的宣传报道工作,活动报道及时;

    5. 按时参加协会会议,及时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实践优秀小分队条件

    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由学校和学院集中组织,学生参与面广;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有固定阵地依托,能够结合地方需求设计开展活动,效果显著;有调查报告或活动总结;

    第二十九条  优秀社团条件

    1. 在校内外有一定影响力,为繁荣校园文化起到积极引导作用,取得一定成效;

    2. 定期开展有影响力的特色活动;

    3. 日常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积极配合学院活动的开展;

    4. 内部管理状况良好,凝聚力强,有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5. 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管理机制;

    6. 参加文化艺术节宣传力度大,效果明显;

    7. 参加文化艺术节活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能体现所在学校及学生社团的特色和风采;

    8. 参加社团文化节活动组织规范有序。

    第三十条  文明寝室条件:

    1. 认真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学习活动,寝室成员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参加必修和限制性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占90%以上;

    2. 寝室成员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晚归未归现象,无违法违纪情况;

    3、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无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4. 同学间团结互助、关系融洽;积极参加校、教学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坚持参加早煅炼,体育合格率在95%以上;

    5. 寝室成员行为举止文明,无在外租房现象,无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个人消费和娱乐方式健康文明。

    第三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依据,按当年的有关文件执行。评定方案由学生工作处参照《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校学生奖励管理办法》和《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综合奖学金评定实施方案》统一制定,由各教学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1. 学生在校期间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良好的品德和艰苦奋斗的精神,自觉遵纪守法;

    2. 勤奋学习,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秀;

    3. 关心集体,团结友爱,诚实守信,所在寝室为达标寝室;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5. 本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前30%(含30%)以内者。

    6. 在本学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1)受到纪律处分(含留校察看期内)者;

    (2)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有补考记录者。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系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在学生思想操行评定的基础上进行,由各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个人奖励评选办法:

    1. 除学习及科技竞赛奖、大学生科技活动创新奖、社会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奖、突出贡献奖、见义勇为奖外,其他个人奖获得者均须班级民主评议,教学系党总支初评、推荐(学校各部门也可直接推荐),学生工作处(团委)初审、公示,校评审委员会审批,院务会审核批准;

    2. 学习及科技竞赛奖、大学生科技活动创新奖、社会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奖可由活动的组织部门提出,并与学生工作处(团委)协商后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突出贡献奖、见义勇为奖可由教学系提出,经学生工作处(团委)认定,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

    3.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与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评比办法:

    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寝室的评审,由各教学系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结合宿舍管理机构的意见,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院务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习及科技竞赛奖的认定:

    省级、国家级竞赛分别是指省、国家教育行政主管单位,共青团湖北省委、共青团中央,省级、国家级科学院或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举办的竞赛。

第五章  学生奖励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级学生奖励的相同奖项上不重复计奖;同级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者,只发其中一份最高奖金或纪念品。

    第四十条  除学习及科技竞赛奖外,其他奖励均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和学校有关要求的,学校将取消其政治荣誉,追回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优秀青年志愿者、先进团支部、红旗团总支、优秀青年志愿者分会、优秀社团每年评选一次,于每年四月底前评选完毕;其他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另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所获奖金主要用于购买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禁止用奖金请吃喝等高额及其他不良消费,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未缴清当年学费的学生,所获奖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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