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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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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表现优秀;

(四)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列本年级本专业(班级)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第五条 机构的设置

(一)学校成立校级评审小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监察员为湖北工程学院派驻纪检委员。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校级评审工作。

(二)教学系成立评定小组,由各教学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书记)任组长,成员为团总支、辅导员、班主任任,各教学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系级评定工作。

(三)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各班级在班主任的指导下选举产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小组由7人组成,须从上届班委会和现任班委会中通过全班同学公开投票选举产生3人,其他同学中选出4人。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流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提出校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国家励志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教学系。各教学系开展初评工作;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教学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教学系评选结果经本系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并在教学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教学系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学校院务会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下达学校后,通过校园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

第十条 各教学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定细则,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如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1日起施行。原<<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工新院学字[2017]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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