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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考核违规行为认定
发布时间:20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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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学生的考核行为,维护学校教育考核的公平、公正,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的我校在籍学生。

 第一章 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和考核规则,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核违纪:

    1.未带齐当次考核规定的有效证件;

    2.衣着不整,穿拖鞋、背心、吊带裙等进入考场;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未放到监考教师指定地方;

    4.未按考核规定就座或不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参加考核;

    5.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或手势;

    6.发现他人在课桌、墙面等地方抄写有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信息而不主动报告;

    7.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8.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

    9.姓名、考号等不写在密封线内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做标记;

    10.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干扰考场秩序的行为;

    11.终考铃响后,继续答题或延迟交卷;

    12.擅自将试卷或答题纸带出考场;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舞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核舞弊:

    1.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功能的设备;

    3.考核前在课桌、墙面或身体的某部位抄写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信息;

    4.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传递纸条、草稿纸等物品或交换试卷,或将他人试卷改为自己的试卷;

    7.请人代考、替人考试、组织作弊;

    8.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拒绝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

    9.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答卷或成绩;

    10.考核前后纠缠教师或给教师送礼,要求教师为其提供有关考核信息或提高分数;

    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核材料;

    12.编造理由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

    13.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二章 考核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凡有第一条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凡有第二条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第二次考核违纪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第二次舞弊者可以直接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考核违纪者,取消该课程考核成绩,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对考核舞弊者,取消该课程考核成绩,不予参加学期补考。

    第七条  对违规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建议,报教务处审核。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组织会议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校行文,送交学生本人,即行生效。开除学籍的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无异议者,自接到处分决定书起三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若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复查等工作程序、步骤按《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校学生在外地考核违规,接受当地考核管理部门依照规定进行的处罚,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违规考生若触犯法律,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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