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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11-10 20:56 admin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五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系两级评审组。校级评审组即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后勤财务处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系级评审组由各教学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团总支、辅导员、班主任任组员,各教学系要有具体的评定方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机构职能

    1. 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2. 负责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 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对评选工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中学生和老师反映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非专业素质方面特别突出;

    6. 按时缴纳学费者;

    7. 已注册者。

第四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报表》,并提交自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班系推荐。各教学系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开展初评工作:学生成绩按照学校等级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考核;学生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情况要广泛征求班级同学、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并结合平时表现进行确认;学生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现实表现,根据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专业特点,通过教学系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确认;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推荐出本系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本系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学生工作处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教学系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后,报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专业素质、非专业素质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 、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了《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2007]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湖北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系两级评审组。校级评审组即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后勤财务处负责人任组员。各系评审组由各系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任组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1. 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2. 负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 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对评选工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中学生和老师反映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我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优良,上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需重修或补考;

    5. 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否定条件:

    1.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 购买使用高档电脑的;

    3. 平时有不当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价时装或化妆品,经常进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在外大额就餐等;

    4. 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5.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者;

    6. 恶意拖欠学费者;

    7. 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学校实际提出院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十条  各教学系评审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15日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属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四条  各系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校和本系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系当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15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院公布批复结果。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学校将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湖北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教学系两级评审组。校级评审组即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后勤财务处负责人任组员。系级评审组由各教学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团总支、辅导员、班主任任组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1. 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2. 负责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 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对评选工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中学生和老师反映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和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3档,特别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否定条件:

    1.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 拥有电脑的;

    3. 平时有不当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价时装或化妆品,经常进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在外大额就餐等;

    4. 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5.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者;

    6. 恶意拖欠学费者;

    7. 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1. 学生本人提交《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

    2. 我校教务处出具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一份(不要加工、修改)。

    3. 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 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份,注意签字、盖章。

    5. 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份,注意必须有民政部门的签字、盖章。

    6. 提供低保证、救济证、特困证、孤儿证等证件(必须有民政部门的签字、盖章)的复印件或提供贫困证明(必须有民政部门的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学校实际提出校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教学系。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评审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15日前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属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五条  各教学系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校和本系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系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教学系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院公布批复结果。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拨付到位后学校将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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